吳宗憲需要這個
◎ 葉昱呈
T台因不滿吳宗憲公開說「TVBS是國民黨的」,要求限期道歉,否則提告,筆者認為T台如堅持提告,吳宗憲可以援引下列事證反駁:
首先,吳宗憲所說「TVBS是國民黨的」,並非指國民黨擁有T台之經營權或股份,而係指T台的政黨傾向;另查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曾發表一篇「二○○八年總統選舉媒體民調的運用與省思」之研究報告,該報告內容便提及「TVBS民調中心在台灣選民心目中較為『偏藍』」,而該基金會董事長即為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如果T台認為其研究成果有誤,污衊TVBS民調中心「偏藍」,是否也應對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及連戰提出告訴?
再者,中華傳播管理學會於二○一○年五都選舉期間,監看電視台政論節目,指出過半政論節目「藍綠分明」,特別是TVBS的「二一○○濤新聞」和「新聞夜總會」;三立的「大話新聞」和「新台灣加油」。如果T台自認所屬政論節目客觀中立,是否也應對中華傳播管理學會提出異議?
(作者為公務員,屏東縣民)
2011年6月14日 星期二
2011年5月28日 星期六
中國時報:鈕則勳--新聞自由與《兒少法》(20110528)
新聞自由與《兒少法》
- 2011-05-28
- 中國時報
- 【鈕則勳】
日昨,內政部所提出之《兒少法》修正草案,條款中有限制媒體不得刊載描述犯罪、色情等細節的圖文,經立法院朝野協商,僅增列若媒體報導內容違反規定,將由報業公會自行處理之「自律機制」條款;此舉仍引起報業公會之不滿,稱將影響民眾知的權利、悖離客觀報導原則與衝擊新聞自由。
筆者可以理解報業公會之疑慮,也能諒解內政部修法的苦心,畢竟兒少權利的保護確實是非常值得關心的議題,要取得一個各方皆滿意的共識的確不容易;但筆者嘗想,祭出限縮新聞報導內容之法條,是否就就能讓我國的兒少保護邁向更健全的里程碑,答案似乎仍不容樂觀。
首先,社會犯罪事件層出不窮、犯罪手法推陳出新,與其歸咎媒體渲染報導影響兒童少年身心健康,還不如檢視政府相關制度或防堵機制是否有未盡之處;不論是從法令、機關執行力、機構橫向聯繫與社會資源之整合各面向,從過往經驗來看,皆有限制與盲點。此外,兒少權利遭受到侵害,霸凌、性侵害、家暴等事件層出不窮,固然有其社會結構層面的問題,然而兒童少年對自己本身權利觀念的薄弱,導致遇事往往處於被動而受制於有心人,更能凸顯兒少福利的觀念宣導及教育根本沒有到位,只停留在紙上談兵階段。
就以上兩點而言,其實媒體在報導相關新聞的過程中,皆多有點出政府機制與執行宣導的問題,援引專家訪談呼籲政府注意,同時也會揭示出可茲援助機構之連絡專線與正面警語,並持續追蹤報導以檢視相關單位之改進補強措施,著實可見媒體在報導過程中對於兒少權利之保護確有積極貢獻。
基於此,針對新聞報導細節部分的立法考量,似乎只是柿子挑軟的吃,政府執法單位無力去防堵兒童少年被侵害或權利受損的相關情事發生,同時在機制上面重新檢視亦非一蹴可及,但該問題的嚴重性迫使政府必須有雷霆手段來呼應社會的需求,此時媒體便成了代罪羔羊。
但問題是,倘若相關單位修法的動作只簡單的認為限縮媒體報導的內容就能強化兒少權利的保護,不僅無法控制問題,確實更可能導致限縮新聞自由的罵名。而在國際上台灣新聞自由度排名起起伏伏的當下,任何一個有爭議的動作,都可能影響國際對台灣民主自由的認知,倘因此修法導致我國新聞自由度下滑,這不可欲的結果又受到有心人的操弄,豈不是會無端挑起政治或社會上的紛擾。
而由於目前台灣媒體的競爭生態使得部分媒體以走偏鋒、譁眾取寵或是渲染推論的方式來報導社會的新聞事件,確實對兒童少年身心有負面影響,當然應接受公評,這現象也導致修法限制報導內容有一定程度的社會支持比例存在。
但問題是,若只因為少數媒體的報導模式引人非議,相關單位便大興土木以「寧可錯殺、不予放過」的心態來修法限制媒體報導的內容,即便法條看似有解釋的彈性空間,或有「自律機制」的過渡,但官署認定的權威仍可能讓人覺得其似乎將所有的媒體都當作「嫌疑犯」,不僅對大多數媒體不公平,或許也有違比例原則。
殊不知,各家媒體皆有相關鉅細靡遺的新聞報導自律原則,甚至是新聞照片刊登的標準,相信他們也全力謹守自律原則,期待透過最接近真實的報導來盡其社會責任;是以,與其在修法上限制媒體細部報導的內容,和其唇槍舌戰,還不如多省思媒體監督下所提供之制度改革或強化保障兒少權利的相關建議,同時強化學校的功能及呼籲家長持續關注,或許從根本開始重新思考,才是控制問題最好的方式。
(作者為文化大學廣告系副教授)
筆者可以理解報業公會之疑慮,也能諒解內政部修法的苦心,畢竟兒少權利的保護確實是非常值得關心的議題,要取得一個各方皆滿意的共識的確不容易;但筆者嘗想,祭出限縮新聞報導內容之法條,是否就就能讓我國的兒少保護邁向更健全的里程碑,答案似乎仍不容樂觀。
首先,社會犯罪事件層出不窮、犯罪手法推陳出新,與其歸咎媒體渲染報導影響兒童少年身心健康,還不如檢視政府相關制度或防堵機制是否有未盡之處;不論是從法令、機關執行力、機構橫向聯繫與社會資源之整合各面向,從過往經驗來看,皆有限制與盲點。此外,兒少權利遭受到侵害,霸凌、性侵害、家暴等事件層出不窮,固然有其社會結構層面的問題,然而兒童少年對自己本身權利觀念的薄弱,導致遇事往往處於被動而受制於有心人,更能凸顯兒少福利的觀念宣導及教育根本沒有到位,只停留在紙上談兵階段。
就以上兩點而言,其實媒體在報導相關新聞的過程中,皆多有點出政府機制與執行宣導的問題,援引專家訪談呼籲政府注意,同時也會揭示出可茲援助機構之連絡專線與正面警語,並持續追蹤報導以檢視相關單位之改進補強措施,著實可見媒體在報導過程中對於兒少權利之保護確有積極貢獻。
基於此,針對新聞報導細節部分的立法考量,似乎只是柿子挑軟的吃,政府執法單位無力去防堵兒童少年被侵害或權利受損的相關情事發生,同時在機制上面重新檢視亦非一蹴可及,但該問題的嚴重性迫使政府必須有雷霆手段來呼應社會的需求,此時媒體便成了代罪羔羊。
但問題是,倘若相關單位修法的動作只簡單的認為限縮媒體報導的內容就能強化兒少權利的保護,不僅無法控制問題,確實更可能導致限縮新聞自由的罵名。而在國際上台灣新聞自由度排名起起伏伏的當下,任何一個有爭議的動作,都可能影響國際對台灣民主自由的認知,倘因此修法導致我國新聞自由度下滑,這不可欲的結果又受到有心人的操弄,豈不是會無端挑起政治或社會上的紛擾。
而由於目前台灣媒體的競爭生態使得部分媒體以走偏鋒、譁眾取寵或是渲染推論的方式來報導社會的新聞事件,確實對兒童少年身心有負面影響,當然應接受公評,這現象也導致修法限制報導內容有一定程度的社會支持比例存在。
但問題是,若只因為少數媒體的報導模式引人非議,相關單位便大興土木以「寧可錯殺、不予放過」的心態來修法限制媒體報導的內容,即便法條看似有解釋的彈性空間,或有「自律機制」的過渡,但官署認定的權威仍可能讓人覺得其似乎將所有的媒體都當作「嫌疑犯」,不僅對大多數媒體不公平,或許也有違比例原則。
殊不知,各家媒體皆有相關鉅細靡遺的新聞報導自律原則,甚至是新聞照片刊登的標準,相信他們也全力謹守自律原則,期待透過最接近真實的報導來盡其社會責任;是以,與其在修法上限制媒體細部報導的內容,和其唇槍舌戰,還不如多省思媒體監督下所提供之制度改革或強化保障兒少權利的相關建議,同時強化學校的功能及呼籲家長持續關注,或許從根本開始重新思考,才是控制問題最好的方式。
(作者為文化大學廣告系副教授)
2011年4月4日 星期一
中國時報:名家觀點─賴祥蔚-數位匯流 需要政府推手(20110401)
名家觀點─賴祥蔚-數位匯流 需要政府推手
- 2011-04-01
- 中國時報
- 【本報訊】
科技發展帶來的數位匯流,正以驚人的速度推動傳播的變貌,例如行動通訊產業與電視產業的合流,就正在悄悄地改變消費者的閱聽行為。
環顧世界,各國行動電視產業的成功發展經驗中,日本常被提及。這有幾個原因,值得借鏡。
首先,日本政府對於行動電視執照的發放,乃是採取審核制的方式,而不是採取拍賣制,這使得有意進入此一產業的業者,因此不必負擔巨額的執照競拍成本,有助於相關業者的進入市場與提供服務,這也使日本成為全世界第一個推出大眾化3G服務的國家。
其次,電視業者與行動通訊業者攜手合作,電信業者與電視台相互投資與異業結盟已經成為當前的重要策略,例如NTT DoCoMo於2006 年初投資富士電視台,取得2.6%的股份,以共同整合行動通訊與電視播放服務,並於2006年2月宣佈與日本電視台各出資50億日圓,用以製作行動電視服務的相關內容。
正因為有合股的誘因,行動通訊業者都積極進入此一產業,紛紛推出具有行動電視功能的手機機型,而且大受歡迎;相反的,不具備行動電視功能的機型就可能慘遭市場的淘汰,例如「軟體銀行」推出的 iPhone 3G就因為不支援行動電視以致銷售情況不理想。行動電視以既有的行動電話等熱門產品附加功能的終端發展方式為主,這種策略對於行動電視服務的發展將更有明顯的推廣功效。目前日本市場銷售的行動電視手機,九成以上都內建了行動電視裝置。
第三,擴大數位匯流範疇,除了電信業者與電視業者合作,行動電視服務也積極開發其他功能一起加加入匯流,例如透過音樂、遊戲、動畫、資訊等內容開發商的協助,以設計相關行動內容。
第四,以免費策略推動市場普及。例如日本目前最受歡迎的行動電視「One Seg」,乃是由日本國營電視台NHK與五間民營電視台合作於2006年4月推出,一開始不向使用者收費,而是依賴廣告,以及透過網路連結到各電視台網站或是購物的傳輸費用。儘管免費模式目前尚未達到損益平衡,但是正因為是審核制,因此可以省去競拍的龐大支出而用以補貼推廣。
由上可知,日本在數位匯流下,相關產業蓬勃發展,其中的關鍵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的積極鬆綁與協助推動,使得不同業者得以攜手合作,並且免除不必要的行政負擔與成本。(本文作者為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
環顧世界,各國行動電視產業的成功發展經驗中,日本常被提及。這有幾個原因,值得借鏡。
首先,日本政府對於行動電視執照的發放,乃是採取審核制的方式,而不是採取拍賣制,這使得有意進入此一產業的業者,因此不必負擔巨額的執照競拍成本,有助於相關業者的進入市場與提供服務,這也使日本成為全世界第一個推出大眾化3G服務的國家。
其次,電視業者與行動通訊業者攜手合作,電信業者與電視台相互投資與異業結盟已經成為當前的重要策略,例如NTT DoCoMo於2006 年初投資富士電視台,取得2.6%的股份,以共同整合行動通訊與電視播放服務,並於2006年2月宣佈與日本電視台各出資50億日圓,用以製作行動電視服務的相關內容。
正因為有合股的誘因,行動通訊業者都積極進入此一產業,紛紛推出具有行動電視功能的手機機型,而且大受歡迎;相反的,不具備行動電視功能的機型就可能慘遭市場的淘汰,例如「軟體銀行」推出的 iPhone 3G就因為不支援行動電視以致銷售情況不理想。行動電視以既有的行動電話等熱門產品附加功能的終端發展方式為主,這種策略對於行動電視服務的發展將更有明顯的推廣功效。目前日本市場銷售的行動電視手機,九成以上都內建了行動電視裝置。
第三,擴大數位匯流範疇,除了電信業者與電視業者合作,行動電視服務也積極開發其他功能一起加加入匯流,例如透過音樂、遊戲、動畫、資訊等內容開發商的協助,以設計相關行動內容。
第四,以免費策略推動市場普及。例如日本目前最受歡迎的行動電視「One Seg」,乃是由日本國營電視台NHK與五間民營電視台合作於2006年4月推出,一開始不向使用者收費,而是依賴廣告,以及透過網路連結到各電視台網站或是購物的傳輸費用。儘管免費模式目前尚未達到損益平衡,但是正因為是審核制,因此可以省去競拍的龐大支出而用以補貼推廣。
由上可知,日本在數位匯流下,相關產業蓬勃發展,其中的關鍵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的積極鬆綁與協助推動,使得不同業者得以攜手合作,並且免除不必要的行政負擔與成本。(本文作者為臺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主任)
2011年2月22日 星期二
中華傳播管理學會之宗旨與任務
中華傳播管理學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結合傳播、管理與文化創意,發展知識與文化創意產業,強化國家競爭力。
二、結合產官學各界的學者專家,提供產官學溝通交流的橋樑。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傳播與管理的理論與實務之研究。
二、關於大眾傳播事業之競爭力與產業升級之研究與發展。
三、關於傳播、管理與文化創意從業人員之研究進修及輔導。
四、關於國內外及兩岸與本會宗旨相符之有關團體之聯繫與交流參訪。
五、關於傳播與管理的學術刊物之出版、著作、翻譯、編輯、發行等事項。
六、整合傳播媒體協助地方政府塑造國際形象與促進各國城市交流。
七、其他有助於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事項。
2010年發起「電視無偏運動」,近年來陸續執行教育部、研考會等政府單位委託之研究案及宣導短片拍攝案。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結合傳播、管理與文化創意,發展知識與文化創意產業,強化國家競爭力。
二、結合產官學各界的學者專家,提供產官學溝通交流的橋樑。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傳播與管理的理論與實務之研究。
二、關於大眾傳播事業之競爭力與產業升級之研究與發展。
三、關於傳播、管理與文化創意從業人員之研究進修及輔導。
四、關於國內外及兩岸與本會宗旨相符之有關團體之聯繫與交流參訪。
五、關於傳播與管理的學術刊物之出版、著作、翻譯、編輯、發行等事項。
六、整合傳播媒體協助地方政府塑造國際形象與促進各國城市交流。
七、其他有助於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事項。
2010年發起「電視無偏運動」,近年來陸續執行教育部、研考會等政府單位委託之研究案及宣導短片拍攝案。
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聯合報:廣電修法 當思活絡產業(20110217)
廣電修法 當思活絡產業
【聯合報╱賴祥蔚/臺藝大廣電系主任(北縣新莊)】 2011.02.17 02:50 am
行政院上周完成廣電三法的修法審議。報載此次的突破重點包括未來換照必須以數位化技術申請、以及有線電視的跨區經營與跨業電信等。
廣電三法立法已久,其中不合時宜之處頗多,此次如能順利將幾項重要課題的修法工作一次到位,對提升我國廣電產業、健全廣電秩序當是一大利多。
除了前述重要突破之外,還有不少重要的議題,尤其是頗受各界關注的黨政軍退出媒體,值得進一步探討。
不容諱言,黨政軍退出媒體運動的產生背景,乃是黨國體制幾乎全盤控制主流媒體的年代,這是當時媒體的最大問題,因此此一運動不僅具有正當性,也有急迫性。
然而,政權都已經兩次輪替,黨政軍控制媒體已不再是當前媒體最大的問題,媒體的財團化都比黨政軍化的問題來得嚴重。真說起來,臺灣媒體產業眼前的最大問題,其實是在於產業發展出現瓶頸,難以健全成長,更無法面對國際的競爭。如何活絡全球化競爭時代的廣電產業,這幾乎是除了美國之外,所有國家政府念茲在茲的政策要務。遠者不論,單看鄰近的日本、韓國以及中國大陸,無不透過政府直接或間接的力量,扶持廣電產業。
如果說黨政軍退出媒體的任務在於除弊,那麼政府提出廣電發展政策,甚至進行必要的投資,目的則在於興利。廣受肯定的電影輔導金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政府投資。興利與除弊本非必然衝突,均衡點或許在於:黨政軍這三者,針對政府部分,在嚴格禁止政府控制與介入媒體經營權與編輯權的前提之下,可以適度同意政府為了活絡產業而擁有媒體股份,以此兼顧當前的興利目的以及過去的除弊任務。
至於政府持股的上市企業,在轉投資媒體部分,放寬幅度應更大,甚至在確保政府持股不影響的條件下,允許該企業擁有經營媒體,如此才得以活絡產業。
過去的媒體立法,往往被認為除弊重於興利,欠缺產業面的思考,許多媒體人就常感嘆政府忘了他們也是產業。目前的廣電三法修法方向,看起來已經有更多的產業輔導思維,值得肯定,但修法幅度仍應考慮通過後是否能真正活絡臺灣的廣電產業。
【2011/02/17 聯合報】
【聯合報╱賴祥蔚/臺藝大廣電系主任(北縣新莊)】 2011.02.17 02:50 am
行政院上周完成廣電三法的修法審議。報載此次的突破重點包括未來換照必須以數位化技術申請、以及有線電視的跨區經營與跨業電信等。
廣電三法立法已久,其中不合時宜之處頗多,此次如能順利將幾項重要課題的修法工作一次到位,對提升我國廣電產業、健全廣電秩序當是一大利多。
除了前述重要突破之外,還有不少重要的議題,尤其是頗受各界關注的黨政軍退出媒體,值得進一步探討。
不容諱言,黨政軍退出媒體運動的產生背景,乃是黨國體制幾乎全盤控制主流媒體的年代,這是當時媒體的最大問題,因此此一運動不僅具有正當性,也有急迫性。
然而,政權都已經兩次輪替,黨政軍控制媒體已不再是當前媒體最大的問題,媒體的財團化都比黨政軍化的問題來得嚴重。真說起來,臺灣媒體產業眼前的最大問題,其實是在於產業發展出現瓶頸,難以健全成長,更無法面對國際的競爭。如何活絡全球化競爭時代的廣電產業,這幾乎是除了美國之外,所有國家政府念茲在茲的政策要務。遠者不論,單看鄰近的日本、韓國以及中國大陸,無不透過政府直接或間接的力量,扶持廣電產業。
如果說黨政軍退出媒體的任務在於除弊,那麼政府提出廣電發展政策,甚至進行必要的投資,目的則在於興利。廣受肯定的電影輔導金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政府投資。興利與除弊本非必然衝突,均衡點或許在於:黨政軍這三者,針對政府部分,在嚴格禁止政府控制與介入媒體經營權與編輯權的前提之下,可以適度同意政府為了活絡產業而擁有媒體股份,以此兼顧當前的興利目的以及過去的除弊任務。
至於政府持股的上市企業,在轉投資媒體部分,放寬幅度應更大,甚至在確保政府持股不影響的條件下,允許該企業擁有經營媒體,如此才得以活絡產業。
過去的媒體立法,往往被認為除弊重於興利,欠缺產業面的思考,許多媒體人就常感嘆政府忘了他們也是產業。目前的廣電三法修法方向,看起來已經有更多的產業輔導思維,值得肯定,但修法幅度仍應考慮通過後是否能真正活絡臺灣的廣電產業。
【2011/02/17 聯合報】
2011年2月17日 星期四
中華傳播管理學會承製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宣導短片]
教育部委託中華傳播管理學會製作[防制校園霸凌宣導短片]
活動網站與短片分享網址為http://140.111.1.88/
也可透過網路收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_TWqpHdfUwU
製作團隊
製作人:賴祥蔚
製片:鄭皓詮
導演:王承洋
編劇:江鳳凰
攝影:廖敬堯
美術:陳湘允
活動網站與短片分享網址為http://140.111.1.88/
也可透過網路收看
http://www.youtube.com/watch?v=_TWqpHdfUwU
製作團隊
製作人:賴祥蔚
製片:鄭皓詮
導演:王承洋
編劇:江鳳凰
攝影:廖敬堯
美術:陳湘允
2010年12月25日 星期六
蘋果日報:年代還該做什麼20101225
年代還該做什麼
賴祥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以年代綜合台違反換照「附款」為由,取消了原本給予的執照,並且具體要求系統業者在12月30日凌晨關掉該台訊號。
通傳會決策一出,不只引發年代的強烈反彈,諸多人士也紛紛提出各種正反看法,正面看法肯定通傳會的改革決心,認為早該落實退場機制;負面意見則譴責通傳會侵害言論自由與媒體自由,恐將造成國際負面觀感,甚至還有人直指這是黨政高層授意,因此要求總統與行政院院長立刻站出來交代並且踩煞車。
事發至今,批判的聲浪仍然未停,甚至有跨越藍綠之勢,往後必然還會引發更多公共討論。其實多一些建設性的討論,絕對不是壞事,但是如果年代聽了一些主張,就誤以為通傳會決策錯誤,相信有機會立即翻案,恐怕是打錯算盤。
首先,年代如果想要無限上綱到政府打壓言論自由,以喚起國際干預,這只怕不可行。因為取消或撤銷廣電媒體的執照,即便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與英國傳播管理署(Ofcom)都曾經有過先例,對象包括一般商業電視台以及大學的實習電視台。只要依法有據,獨立機關管理媒體,說不上打壓言論自由。
其次,年代如果期望總統或是行政院長出來急踩煞車,更行不通。因為通傳會是獨立機關,其處分在行政上已經是最終處分。因此總統與行政院長固然可以發表看法,但是在行政上卻不宜也不能干涉個案。一旦干涉,撈過界事小,戕害通傳會威信與政府體制事大。以總統與院長的政治智慧,斷然不可能出手干涉。
既然國際介入與國內干涉都不可行,難道年代就只能乖乖接受主管機關的裁處嗎?當然也不是。任何公民對政府裁處不滿,都可以透過訴願、再訴願與行政訴訟來爭取應有權利,必要時甚至可以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
年代屢罰屢犯,違反通傳會的要求,這一點應該無庸置疑。此一事件的主要爭議點其實在於年代綜合台違反的是附款,但是《衛星廣播電視法》並沒有關於附款的規定,通傳會引的是《行政程序法》的附款規定。然而,可否如此援用,以及附款內容是否合宜,都尚有討論空間。先前的中視、中天變更董事案,就有類似爭議,行政法院因而撤銷了通傳會的原本處分。除此之外,先前行政院新聞局對東森S台不予換照的處分,後來遭到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撤銷;東森後來提出國賠訴訟,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中也強調,主管機關對於業者的要求,例如新聞節目的比例應有多少,這一定要有明確的法規依據。這次通傳會以附款要求年代首播率必須達到40%,是否有明確的法規依據,也將是立足點是否穩固的關鍵。
通傳會做了裁處,年代如果確實不服,目前能做的除了綜合台關台,只有認真準備提出行政訴訟來為自己爭取權利,這才是正途;其他的旁門左道,恐怕都不可行。當然,年關在即,年代還該思考如何照顧綜合台員工的生計,同時也要避免此一事件波及年代新聞台等其他無辜員工的權益!
作者為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系主任
賴祥蔚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以年代綜合台違反換照「附款」為由,取消了原本給予的執照,並且具體要求系統業者在12月30日凌晨關掉該台訊號。
通傳會決策一出,不只引發年代的強烈反彈,諸多人士也紛紛提出各種正反看法,正面看法肯定通傳會的改革決心,認為早該落實退場機制;負面意見則譴責通傳會侵害言論自由與媒體自由,恐將造成國際負面觀感,甚至還有人直指這是黨政高層授意,因此要求總統與行政院院長立刻站出來交代並且踩煞車。
事發至今,批判的聲浪仍然未停,甚至有跨越藍綠之勢,往後必然還會引發更多公共討論。其實多一些建設性的討論,絕對不是壞事,但是如果年代聽了一些主張,就誤以為通傳會決策錯誤,相信有機會立即翻案,恐怕是打錯算盤。
首先,年代如果想要無限上綱到政府打壓言論自由,以喚起國際干預,這只怕不可行。因為取消或撤銷廣電媒體的執照,即便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與英國傳播管理署(Ofcom)都曾經有過先例,對象包括一般商業電視台以及大學的實習電視台。只要依法有據,獨立機關管理媒體,說不上打壓言論自由。
其次,年代如果期望總統或是行政院長出來急踩煞車,更行不通。因為通傳會是獨立機關,其處分在行政上已經是最終處分。因此總統與行政院長固然可以發表看法,但是在行政上卻不宜也不能干涉個案。一旦干涉,撈過界事小,戕害通傳會威信與政府體制事大。以總統與院長的政治智慧,斷然不可能出手干涉。
既然國際介入與國內干涉都不可行,難道年代就只能乖乖接受主管機關的裁處嗎?當然也不是。任何公民對政府裁處不滿,都可以透過訴願、再訴願與行政訴訟來爭取應有權利,必要時甚至可以申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
年代屢罰屢犯,違反通傳會的要求,這一點應該無庸置疑。此一事件的主要爭議點其實在於年代綜合台違反的是附款,但是《衛星廣播電視法》並沒有關於附款的規定,通傳會引的是《行政程序法》的附款規定。然而,可否如此援用,以及附款內容是否合宜,都尚有討論空間。先前的中視、中天變更董事案,就有類似爭議,行政法院因而撤銷了通傳會的原本處分。除此之外,先前行政院新聞局對東森S台不予換照的處分,後來遭到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撤銷;東森後來提出國賠訴訟,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中也強調,主管機關對於業者的要求,例如新聞節目的比例應有多少,這一定要有明確的法規依據。這次通傳會以附款要求年代首播率必須達到40%,是否有明確的法規依據,也將是立足點是否穩固的關鍵。
通傳會做了裁處,年代如果確實不服,目前能做的除了綜合台關台,只有認真準備提出行政訴訟來為自己爭取權利,這才是正途;其他的旁門左道,恐怕都不可行。當然,年關在即,年代還該思考如何照顧綜合台員工的生計,同時也要避免此一事件波及年代新聞台等其他無辜員工的權益!
作者為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系主任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