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聯合報:廣電修法 當思活絡產業(20110217)

廣電修法 當思活絡產業

【聯合報╱賴祥蔚/臺藝大廣電系主任(北縣新莊)】 2011.02.17 02:50 am

 
 行政院上周完成廣電三法的修法審議。報載此次的突破重點包括未來換照必須以數位化技術申請、以及有線電視的跨區經營與跨業電信等。
 廣電三法立法已久,其中不合時宜之處頗多,此次如能順利將幾項重要課題的修法工作一次到位,對提升我國廣電產業、健全廣電秩序當是一大利多。
除了前述重要突破之外,還有不少重要的議題,尤其是頗受各界關注的黨政軍退出媒體,值得進一步探討。
 不容諱言,黨政軍退出媒體運動的產生背景,乃是黨國體制幾乎全盤控制主流媒體的年代,這是當時媒體的最大問題,因此此一運動不僅具有正當性,也有急迫性。
 然而,政權都已經兩次輪替,黨政軍控制媒體已不再是當前媒體最大的問題,媒體的財團化都比黨政軍化的問題來得嚴重。真說起來,臺灣媒體產業眼前的最大問題,其實是在於產業發展出現瓶頸,難以健全成長,更無法面對國際的競爭。如何活絡全球化競爭時代的廣電產業,這幾乎是除了美國之外,所有國家政府念茲在茲的政策要務。遠者不論,單看鄰近的日本、韓國以及中國大陸,無不透過政府直接或間接的力量,扶持廣電產業。
 如果說黨政軍退出媒體的任務在於除弊,那麼政府提出廣電發展政策,甚至進行必要的投資,目的則在於興利。廣受肯定的電影輔導金制度,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政府投資。興利與除弊本非必然衝突,均衡點或許在於:黨政軍這三者,針對政府部分,在嚴格禁止政府控制與介入媒體經營權與編輯權的前提之下,可以適度同意政府為了活絡產業而擁有媒體股份,以此兼顧當前的興利目的以及過去的除弊任務。
 至於政府持股的上市企業,在轉投資媒體部分,放寬幅度應更大,甚至在確保政府持股不影響的條件下,允許該企業擁有經營媒體,如此才得以活絡產業。
 過去的媒體立法,往往被認為除弊重於興利,欠缺產業面的思考,許多媒體人就常感嘆政府忘了他們也是產業。目前的廣電三法修法方向,看起來已經有更多的產業輔導思維,值得肯定,但修法幅度仍應考慮通過後是否能真正活絡臺灣的廣電產業。
【2011/02/1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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