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昨,內政部所提出之《兒少法》修正草案,條款中有限制媒體不得刊載描述犯罪、色情等細節的圖文,經立法院朝野協商,僅增列若媒體報導內容違反規定,將由報業公會自行處理之「自律機制」條款;此舉仍引起報業公會之不滿,稱將影響民眾知的權利、悖離客觀報導原則與衝擊新聞自由。
筆者可以理解報業公會之疑慮,也能諒解內政部修法的苦心,畢竟兒少權利的保護確實是非常值得關心的議題,要取得一個各方皆滿意的共識的確不容易;但筆者嘗想,祭出限縮新聞報導內容之法條,是否就就能讓我國的兒少保護邁向更健全的里程碑,答案似乎仍不容樂觀。
首先,社會犯罪事件層出不窮、犯罪手法推陳出新,與其歸咎媒體渲染報導影響兒童少年身心健康,還不如檢視政府相關制度或防堵機制是否有未盡之處;不論是從法令、機關執行力、機構橫向聯繫與社會資源之整合各面向,從過往經驗來看,皆有限制與盲點。此外,兒少權利遭受到侵害,霸凌、性侵害、家暴等事件層出不窮,固然有其社會結構層面的問題,然而兒童少年對自己本身權利觀念的薄弱,導致遇事往往處於被動而受制於有心人,更能凸顯兒少福利的觀念宣導及教育根本沒有到位,只停留在紙上談兵階段。
就以上兩點而言,其實媒體在報導相關新聞的過程中,皆多有點出政府機制與執行宣導的問題,援引專家訪談呼籲政府注意,同時也會揭示出可茲援助機構之連絡專線與正面警語,並持續追蹤報導以檢視相關單位之改進補強措施,著實可見媒體在報導過程中對於兒少權利之保護確有積極貢獻。
基於此,針對新聞報導細節部分的立法考量,似乎只是柿子挑軟的吃,政府執法單位無力去防堵兒童少年被侵害或權利受損的相關情事發生,同時在機制上面重新檢視亦非一蹴可及,但該問題的嚴重性迫使政府必須有雷霆手段來呼應社會的需求,此時媒體便成了代罪羔羊。
但問題是,倘若相關單位修法的動作只簡單的認為限縮媒體報導的內容就能強化兒少權利的保護,不僅無法控制問題,確實更可能導致限縮新聞自由的罵名。而在國際上台灣新聞自由度排名起起伏伏的當下,任何一個有爭議的動作,都可能影響國際對台灣民主自由的認知,倘因此修法導致我國新聞自由度下滑,這不可欲的結果又受到有心人的操弄,豈不是會無端挑起政治或社會上的紛擾。
而由於目前台灣媒體的競爭生態使得部分媒體以走偏鋒、譁眾取寵或是渲染推論的方式來報導社會的新聞事件,確實對兒童少年身心有負面影響,當然應接受公評,這現象也導致修法限制報導內容有一定程度的社會支持比例存在。
但問題是,若只因為少數媒體的報導模式引人非議,相關單位便大興土木以「寧可錯殺、不予放過」的心態來修法限制媒體報導的內容,即便法條看似有解釋的彈性空間,或有「自律機制」的過渡,但官署認定的權威仍可能讓人覺得其似乎將所有的媒體都當作「嫌疑犯」,不僅對大多數媒體不公平,或許也有違比例原則。
殊不知,各家媒體皆有相關鉅細靡遺的新聞報導自律原則,甚至是新聞照片刊登的標準,相信他們也全力謹守自律原則,期待透過最接近真實的報導來盡其社會責任;是以,與其在修法上限制媒體細部報導的內容,和其唇槍舌戰,還不如多省思媒體監督下所提供之制度改革或強化保障兒少權利的相關建議,同時強化學校的功能及呼籲家長持續關注,或許從根本開始重新思考,才是控制問題最好的方式。
(作者為文化大學廣告系副教授)
筆者可以理解報業公會之疑慮,也能諒解內政部修法的苦心,畢竟兒少權利的保護確實是非常值得關心的議題,要取得一個各方皆滿意的共識的確不容易;但筆者嘗想,祭出限縮新聞報導內容之法條,是否就就能讓我國的兒少保護邁向更健全的里程碑,答案似乎仍不容樂觀。
首先,社會犯罪事件層出不窮、犯罪手法推陳出新,與其歸咎媒體渲染報導影響兒童少年身心健康,還不如檢視政府相關制度或防堵機制是否有未盡之處;不論是從法令、機關執行力、機構橫向聯繫與社會資源之整合各面向,從過往經驗來看,皆有限制與盲點。此外,兒少權利遭受到侵害,霸凌、性侵害、家暴等事件層出不窮,固然有其社會結構層面的問題,然而兒童少年對自己本身權利觀念的薄弱,導致遇事往往處於被動而受制於有心人,更能凸顯兒少福利的觀念宣導及教育根本沒有到位,只停留在紙上談兵階段。
就以上兩點而言,其實媒體在報導相關新聞的過程中,皆多有點出政府機制與執行宣導的問題,援引專家訪談呼籲政府注意,同時也會揭示出可茲援助機構之連絡專線與正面警語,並持續追蹤報導以檢視相關單位之改進補強措施,著實可見媒體在報導過程中對於兒少權利之保護確有積極貢獻。
基於此,針對新聞報導細節部分的立法考量,似乎只是柿子挑軟的吃,政府執法單位無力去防堵兒童少年被侵害或權利受損的相關情事發生,同時在機制上面重新檢視亦非一蹴可及,但該問題的嚴重性迫使政府必須有雷霆手段來呼應社會的需求,此時媒體便成了代罪羔羊。
但問題是,倘若相關單位修法的動作只簡單的認為限縮媒體報導的內容就能強化兒少權利的保護,不僅無法控制問題,確實更可能導致限縮新聞自由的罵名。而在國際上台灣新聞自由度排名起起伏伏的當下,任何一個有爭議的動作,都可能影響國際對台灣民主自由的認知,倘因此修法導致我國新聞自由度下滑,這不可欲的結果又受到有心人的操弄,豈不是會無端挑起政治或社會上的紛擾。
而由於目前台灣媒體的競爭生態使得部分媒體以走偏鋒、譁眾取寵或是渲染推論的方式來報導社會的新聞事件,確實對兒童少年身心有負面影響,當然應接受公評,這現象也導致修法限制報導內容有一定程度的社會支持比例存在。
但問題是,若只因為少數媒體的報導模式引人非議,相關單位便大興土木以「寧可錯殺、不予放過」的心態來修法限制媒體報導的內容,即便法條看似有解釋的彈性空間,或有「自律機制」的過渡,但官署認定的權威仍可能讓人覺得其似乎將所有的媒體都當作「嫌疑犯」,不僅對大多數媒體不公平,或許也有違比例原則。
殊不知,各家媒體皆有相關鉅細靡遺的新聞報導自律原則,甚至是新聞照片刊登的標準,相信他們也全力謹守自律原則,期待透過最接近真實的報導來盡其社會責任;是以,與其在修法上限制媒體細部報導的內容,和其唇槍舌戰,還不如多省思媒體監督下所提供之制度改革或強化保障兒少權利的相關建議,同時強化學校的功能及呼籲家長持續關注,或許從根本開始重新思考,才是控制問題最好的方式。
(作者為文化大學廣告系副教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